,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使用国有资金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对违规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者自行招标未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的 四 在招标文件之外向投标人附加其他条件的,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招标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项目开工报告.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代理业务.停业整顿、因违规行为被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格证书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二.逾期不履行有关核准手续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五.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