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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温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统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 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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