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造价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专业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造价定期发布价格信息、以适应工程价格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第三十六条。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合同价的监督,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和依据 及时制止.查处工程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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