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二.未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废标不得参与评标.第三十二条,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 最低投标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 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二 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三 开标时间和地点,四,投标人签到名单.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六,开标,评标纪录,七 授标建议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