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 新能源。包括风能 太阳能,地热 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 供。水 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 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 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房屋建筑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3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第六条。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 以农牧民劳务投入为主、扶贫及以工代赈资金为补助性质的项目,四 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第七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时 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发包初步方案 在项目审批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