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 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土 垃圾 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 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 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 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