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 则第四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 一。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 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土 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 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