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一.二 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 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 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 公共设施的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或者限期修复 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