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 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 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 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