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 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 测量,通讯.输变电站 线.管道等设施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