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 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