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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 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 项的规定处罚 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 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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