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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改正的 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 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 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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