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 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 依照本条 一 项的规定处罚,三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伪造 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 公共设施的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土.垃圾 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 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 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 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