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 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 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伪造 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 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 市场 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 线 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 责令退出非法所得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