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和建筑跨度.跨径或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第二十八条、村庄和集镇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适用 经济.安全,卫生和美观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节约资源、抗御各种灾害的有关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村庄和集镇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安全和方便生活,满足生产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模较大的生产性建筑,公共.公益。建筑的设计,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进行初步设计.具体确定建筑规模,投资规模、设计原则和建筑方案,确定整体布局。建筑物平面总体规划 结构形式和建筑造型,二。进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应核实设计基础资料,施工条件和建筑构配件及建筑材料品种供应情况,以满足施工需要.三.进行建筑设计图纸的审查、村庄和集镇建筑设计图均应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三十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建筑企业 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筑工程任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禁止非法倒手转包工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任何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据变更设计通知单或附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施工程序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二十七条确定的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