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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 排水,供水,供电 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 垃圾 柴草,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 达到绿化标准 第三十九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 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 军事设施 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 测量 通讯。广播.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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