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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 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 排水、供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 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 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 军事设施 防洪设施 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广播,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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