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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 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 桥涵,排水。供水 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 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 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 第三十九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 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 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洪设施 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 广播、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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