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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供水 供电 邮电 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 军事设施。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广播,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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