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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 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供水、供电 邮电 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广播 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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