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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供水 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 达到绿化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 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广播 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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