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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 供水 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 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 垃圾,柴草 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 测量 通讯 广播、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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