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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 供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 垃圾。柴草 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广播。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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