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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 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供水。供电 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 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 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 测量,通讯 广播 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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