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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 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 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供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 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洪设施 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 广播 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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