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所监理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可以责令改正 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第三十七条、省外监理单位或者境外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监理资格 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