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二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 转让监理业务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所监理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可以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二。出卖,出借 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第三十七条 省外监理单位或者境外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监理资格.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