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的、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转让监理业务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所监理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可以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二,出卖 出借 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第三十七条。省外监理单位或者境外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监理资格,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