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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二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转让监理业务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所监理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可以责令改正 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一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第三十七条。省外监理单位或者境外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监理资格,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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