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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 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二,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转让监理业务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所监理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可以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一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第三十七条.省外监理单位或者境外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监理资格,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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