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的,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 转让监理业务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所监理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可以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第三十七条。省外监理单位或者境外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监理资格.可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省级或工程所在地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