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直接委托监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有下列条款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监理费及其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签订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监理合同应当按工程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监理费的收取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工程监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大纲,二 按工程建设程序及进度 分阶段。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 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五。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第十三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等 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过被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监理单位 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