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五条。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制度,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州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省属系统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总公司 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甲级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乙 丙级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后,以临时资质执业满两年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级、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第十八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任务。不得承包工程和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设备,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核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核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监理行为不当、给设计 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直接从事建筑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开发公司等不得设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部属 含军队,及外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工程监理 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核准 并接受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逾期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自行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第二十三条、省外进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接受本省资质年检。第二十四条.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考试,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由所在工程监理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 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建设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对被监理的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监理,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进驻施工现场监理,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 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