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的.二 擅自堵塞,占压.拆卸 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三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自建排水设施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的,四.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的。五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六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连接管道排水的,七、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未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九 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不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任意排放的。第三十一条在防汛排渍期间.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和养护单位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渍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的,二、建设工程施工 未经批准,擅自向城市公共管网排水的 三,阻扰抢修排水设施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堵塞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承担疏通,维修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渍水,污水漫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疏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保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做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