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 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八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在未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 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初步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其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承接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竣工资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