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 1 本条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 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显示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将继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本标准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和检测验收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是一致的。1 0,3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标准是一部专业技术规范 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 在执行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