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0、1。本条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显示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将继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本标准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和检测验收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是一致的。1。0 3。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标准是一部专业技术规范 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