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条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显示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将继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本标准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统一的 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和检测验收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是一致的、1.0 3,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标准是一部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