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考核考评结果的奖罚第三十二条,市属重点工程参建各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返工.时间不计在总工期内,增加的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对施工过程中连续出现3次,含3次。同一质量通病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出现4次,含4次,以上同一质量通病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限期整改并全市通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五条、对考核考评合格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评为优良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予以全市通报表彰.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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