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二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 室内装修.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 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未备案的,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的。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定期对电器产品,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的、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 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罚或者处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的 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