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火灾危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工作,并调集所需物资予以支援.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发电厂 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 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 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省级民族文化村寨以及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 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交通运输,环保、安监,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医疗急救等有关单位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相互通报灾害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与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协助 第四十一条、道路和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 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 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阻挡 妨碍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二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油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