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 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内容.乡规划 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第九条,在编制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确定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 划定用地界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进行建设,城乡规划区外的工矿区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公共消防设施 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 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车通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第十四条,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具书面的审核。验收意见。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抽查对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并限期予以改正。第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投入使用后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第十七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自动消防系统经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教育,卫生 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由所有权人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开展防火巡查,制止消防违法行为、三、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组织产权人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 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保养,检修,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联网,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值班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第二十三条.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餐饮,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民间博物馆,陈列室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配备灭火器 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参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 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 窗.口。送风口.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五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一,生产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室内市场,四.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向城市下水道 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电器产品。电气线路、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第三十条,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车辆。单位交通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疏散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应当掌握灭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 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三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五 组织扑救火灾、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第三十三条,鼓励 引导,扶持农村居民 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 运输的人员。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五 消防产品维修人员、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 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