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七条,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经营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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