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第二十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和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保温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或者进行质量履约保险。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按照规定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