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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城管监察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对拆迁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拆迁、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对委托人给予警告.对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处以2 5万元的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 500元罚款.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 安置补助标准的 予以警告。警告后未改正的,按其超过或者低于补偿。补助标准的总金额处以罚款、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安置面积的.按其提高或者降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无故拒绝腾退周转房的,超过腾退期限一个月以内的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超过腾退期限两个月以上的 处以200、500元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收费规定或者无合法依据擅自收取除。条例 和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其收取的费用由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全部没收 并处以主要责任人200.500元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迁档案材料的,由市 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以上仍未提交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8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罚款.由个人承担的,单位不得报销。由单位承担的,不得列入拆迁成本,因拆迁人停止拆迁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承担,对个人的罚款。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扣缴、对单位的罚款.可由其开户银行扣缴,各项罚款全部上交市,县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第五十二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申请复议,起诉和强制执行的程序 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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