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 市 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政策,二 负责审核城市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管理房屋拆迁档案.统计上报房屋拆迁数据资料等工作。三 对本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罚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拆迁.补偿 安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拆迁或者拆迁中的其他违法案件,四、监督拆迁协议的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协调、裁决拆迁纠纷,受理行政复议,第七条.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