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适用,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 由州,市 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 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 负责审核城市房屋拆迁方案 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管理房屋拆迁档案 统计上报房屋拆迁数据资料等工作,三,对本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罚违反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拆迁或者拆迁中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 监督拆迁协议的执行、在本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协调,裁决拆迁纠纷、受理行政复议、第七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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