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条例 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第五条、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审核城市房屋拆迁方案 核发、拆迁许可证 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管理房屋拆迁档案、统计上报房屋拆迁数据资料等工作.三 对本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罚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拆迁或者拆迁中的其他违法案件。四、监督拆迁协议的执行、在本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协调.裁决拆迁纠纷 受理行政复议 第七条。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