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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