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二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一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的,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 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六条。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一 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 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