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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 市。县建设局.建委 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新建规.2006,3号,进行了修订,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现予以重新发布.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同时废止、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第四条.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二、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示需明确规划编制,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主要包括,一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主要文本、说明书、涉及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的主要图纸、二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划公示内容 标明拟建设地址。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应当依据公示的城乡规划.明确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蓝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 筑物和拆除期限 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 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标明附属地下室层高和权属.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四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不符合规划竣工认可条件经整改后重新予以认可的、需说明整改和处理情况.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 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蓝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变更规划许可条件 应当公示变更内容,第八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后。整改不力的、或者监督检查事项带有普遍性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主要包括,一,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二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建议。第九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公示,应当符合下列方式。一 城乡规划编制公示方式,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 三,项规划应当在城乡固定的规划公告,布,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2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划应当在规划建设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 牌。内予以公示 二,城乡规划实施公示方式,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应当在建设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示,三,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公示方式.1。在城乡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2,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 内予以公示,城乡规划公示除采取前款所列方式公示外,还应当通过公开媒体、新疆建设网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城乡规划许可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许可条件制作,并在指定地点和场所设置。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公示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公示时间。1。城乡规划编制自形成初步成果后至规划审批前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2、城乡规划审批后应当在30日内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长期.二。城乡规划实施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公布时间 1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2。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在规划区域内或者项目所在地公示的时间.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至项目竣工认可之日止,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认可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大中型项目不少于1年、4,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事项归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听取规划公告的意见和建议 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一。认真分析研究、汇总整理。在报送规划审批时。应当附具对公布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处理情况,以及主要意见和建议、二、能够采纳纠正的立即采纳纠正,暂不能采纳纠正的,说明理由和原因,并进行书面反馈。三 需要调查核实 或者立案查处的 应当组织核查或者及时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适用有关听证的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新建规,2006 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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