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 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市长,乃依木。亚森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四 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 图书馆 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第九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十条、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 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 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