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市长,乃依木、亚森,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 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 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四,大型物资仓库 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五 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第九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十条、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 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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