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乃依木,亚森。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五。学校.影剧院 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或者检测,第九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十条,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