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市长 乃依木、亚森、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 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三,电力 通讯 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四 大型物资仓库 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五 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或者检测.第九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检测不合格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 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 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