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市长,乃依木.亚森,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提高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三.电力 通讯。广播电视 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五,学校。影剧院 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六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或者检测、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十条、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 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 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 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