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 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市长 乃依木,亚森、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 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三.电力 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 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五、学校 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第九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十条,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