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和安全第十一条,用户需安装使用天然气设施的应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获得批准后按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用户用气特性,细化分类、建立用气指标管理体系。并排列天然气的供应序位.报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加气站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供气合同应上报市建委和市经委备案。第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经营区域内用户发展做出合理预测并编制各自天然气年度用户发展计划 上报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和天然气安全供应保障体系。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用气安全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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