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一 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 阴极保护测试 桩 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三。调压站 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 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等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 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 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 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 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二 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1、低压 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7米.1,5.米,4、5米范围内的区域 2 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二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7至7米。1 5至7。5米,4。5至10,5米范围内的区域,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七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 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 从事爆破作业、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事打桩 挖掘,顶进作业.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 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三.在低压 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 进行爆破作业,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第九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第十条,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 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 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 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 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