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护公共利益 保障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 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建设良好的生活环境、新建城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 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排水管线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第十四条,旧城区的改造建设应当优化功能布局 完善综合交通,更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增加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 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逐步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在旧城区进行市政建设、应当兼顾地下与地上设施建设,对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视频设施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有条件的地区.排水管线应当实现雨污分流 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必须配建地下工程或者根据城乡地下空间规划需要预留连接通道以及附属设施出口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位置和要求,与地面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办理规划审批,第十六条。山体 湖泊 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水源保护区。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以及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 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对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并依法将经审定的设计方案予以公布,建设单位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予以审定。第十九条,居住区.公共建筑群等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环境绿化设施等。第二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并附规划设计图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并可以根据相邻权利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第二十二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许可证编号以及发证机关名称.二 建设项目名称,性质 建设规模 三,建设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主要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电话,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 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 出具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 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后,持竣工实测成果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 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场地,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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