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评估 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依法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没收建筑节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