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评估 检测 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没收建筑节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