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评估.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没收建筑节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