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评估 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没收建筑节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