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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一.收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 处理等职责的 二 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三 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四 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市建委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 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第二十二条。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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