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三条 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