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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 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 园林,市政公用、房管 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 畅通举报渠道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 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 以下简称 决定书、一、制定规划 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 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 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 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 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 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 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 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 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 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程序.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 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 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 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 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 失职或者越权 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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