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 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 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 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 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违反村庄 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 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 建议书 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 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建议书 和、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 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监督程序、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一 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 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 后 应当按照 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 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作出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 决定书、完成整改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