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 建设,环保 工商.市容 园林 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 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 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 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的。三 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 个人 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监督程序、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 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 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 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 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第十五条、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 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