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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 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 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 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 决定书,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 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 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 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授意 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 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 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 和。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监督人的名称 地址,二.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 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 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作出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 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 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 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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