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 国土、建设、环保 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 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 决定书,一.制定规划 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 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 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 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 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 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 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 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 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程序,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 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 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 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 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 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第十五条 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 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