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 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 应当2人以上 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 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 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 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 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 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授意 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 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 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监督人的名称 地址,二、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 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 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 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 处理决定。七 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 享有以下职权、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 勘验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 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 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 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 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第十五条,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 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 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