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 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 个人.履行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的,六,指使 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 构 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监督人的名称 地址、二 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 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 享有以下职权,一 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 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 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 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 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 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 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二 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 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 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