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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 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 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 建议书 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 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 拖延查处的。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 指使、授意 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 相关行为监督.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 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三 法律依据.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监督程序,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 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 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 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 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六 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被监督人在收到 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第十五条,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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