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 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 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 建议书 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 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 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 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违反村庄 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 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 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 构,筑物的单位 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 相关行为监督,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 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二 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 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七 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 享有以下职权。一 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被监督人在收到 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 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 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 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 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