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 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 建设 环保 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 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 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六,指使 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 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三、法律依据、四 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 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监督程序、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对象 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三,提出监督报告.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五 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七 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职权,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一 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 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 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 人事 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第十五条。督促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 建议书,或者 决定书。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管辖移送。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