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第三十三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既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四条,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地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三十六条,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 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 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第三十九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四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同步进行测量 同步编制竣工图、第四十一条,地下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因水文、地质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二条。地下建设项目开工验线.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分别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第四十三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 应当及时恢复,第四十四条.单建项目、地表规划为绿地。公园.广场的 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实施建设,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 图纸,资料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