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 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 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第十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 由市或者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 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二,平战结合 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 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确定竖向分层。横向连通。规定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禁建项目、明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规则,四、保证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联系。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基础,人防设施 地下交通 各类管线 各类水井 地源热泵等地下设施利用现状进行分类调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水文。地质等资料。第十三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 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 相邻,联通规则.第十四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 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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