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 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 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 站 排水管网 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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