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区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拆迁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拆迁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