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 三 出卖、转借,出租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 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 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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