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 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 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 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