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有 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转借 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涂改 出租 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