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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 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 资质等级证书 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二 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涂改,出租 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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