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 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 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 转借,出租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 吊销岗位证书。一 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 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 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