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 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 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 项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