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 资质等级证书 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转借、出租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 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 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涂改 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 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 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