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 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 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 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并处吊 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涂改 出租,转借 出卖岗位证书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