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 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 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涂改、出租、转借 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