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 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单位名称和地址,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四 单位章程,五,注册资金数额。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第十一条,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 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五 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 师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