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二 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第八条、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四,单位章程,五,注册资金数额 六。业务范围。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 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三 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 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 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六 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