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和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 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 大型民用建设项目,三、城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成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五、利用外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国外赠款。捐款。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第四条.前条所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报建前,应当先委、托监理单位。并持监理合同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确认、甲级单位除外 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核、确认.执业注册,培训.管理,三.监督.指导,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四、按工程建设报建管理权限,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核 五 监督省级报批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及监理合同的履行 六,调解监理争议 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活动、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