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 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 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