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2、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2006 2。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美国 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63L s 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表1.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 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 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