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2.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2 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 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 63L。s,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作为下限值、以100L 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 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 表1 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 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