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2,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2006的基础上制订,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2,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 63L、s 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 s.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 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表1、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