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物包括废水 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废水含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废气含工业废气。油烟.粉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固体废物含工业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噪声含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物排放单位是指在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第五十五条,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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