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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的,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以及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食品袋和垃圾袋.三。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当事人拒不改正前款第 二、项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与产生环境污染相关的物品 拒不改正第、三.项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或者进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不配备.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 四.拒绝 阻挠,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现场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五。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二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三,在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城镇进行建筑施工时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四.在居民区内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 服务及其他项目,已建成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或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对前款所列,一、四 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投入生产 试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法定时限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未按法定时限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 对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四。未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费 超标排污费的.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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