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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 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管网。泵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和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集资.单位自筹为辅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第六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与养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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