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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 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 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 不得交付施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会审时.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 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纸。资料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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