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规划 省域.跨区域城镇体系.城市群 规划.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二 村镇建设规划 含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三、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 保护规划.四,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 平衡预算、四 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村镇规划编制奖励标准 一 村镇规划编制 每乡镇奖励6,12万元。每村奖励2,5万元 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每公顷奖励0,1万元。原则上每镇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三,省级村镇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每小区奖励5,10万元.第八条。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 保护规划编制奖励标准、一,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编制 每风景名胜区奖励8。12万元,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每城市奖励15,20万元,每乡镇奖励10。15万元.每村奖励5。10万元.三、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编制、每街区奖励5.10万元、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每乡镇奖励10、15万元,每村奖励5,10万元.第九条 严格按规划执行的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奖励标准 一,省级村镇住宅小区试点示范项目、按小区规模和规划设计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按年度按每户0。8,1、2万元计算奖励额度,二。省级村镇试点示范项目 每个项目奖励10.25万元 第十条 财政困难的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奖励标准。每县城20 25万元,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省域、跨区域城镇体系,城市群 规划.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项目支出标准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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