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一。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上报当年需要编制规划的名单。规划建设相关项目和资金申请计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镇村规划编制成果和村镇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三.省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考核验收情况下达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从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中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并将绩效考评方案上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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